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大理應急征用重慶口罩事件引發熱議。對口罩等消耗品應是有權征用還是有權征收?地方政府對“過境物資”是否有權征用或征收?對地方政府征用或征收應急物資的權利需要加以什么限制?在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民革河北省委會副主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甄樹清提出,目前,《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都只規定了“征用”,未規定“征收”,因此有增加“征收”規定的必要,有明確地方政府對“過境物資”有權征用或征收的必要,同時有作出限制性規定的必要。
甄樹清說,“征用”與“征收”存在巨大差異。“征收”是政府代表國家將被征收之物收歸國有,實現物的所有權轉移,被征收人(單位或個人)不再是物的所有權人,該物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都由政府決定。“征用”則是政府代表國家將被征用之物的使用權暫時轉移,被征用人依舊是物的所有權人,只是臨時失去對物的使用權。政府使用該物之后,有義務將其歸還給被征用人。而像口罩、藥劑、防護服以及食品等消耗品,顯然應適用“征收”。《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該條指出地方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應急的臨時征用。而“過境物資”在“過境”這個時間節點上,在地理位置上恰恰位于某地方政府的轄區范圍內。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并不包括過境物資。
對《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征用”條款,甄樹清提出修改建議:
增加“征收”的相關規定。建議將《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第1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修改為“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屬于消耗品的物資,應予征收并補償”;將《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出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在末尾增加一句“屬于消耗品的財產,應予征收并補償”。
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對途經本行政區域內、發往其他行政區域的物資具有征用或征收的權力,同時配套規定限制條件,即哪一級政府(可考慮設區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在什么特別緊急的情形下,對什么樣的物資實施征用或征收。
增加限制性規定,即:單位和個人正在或即將用于疫情防控的、不可或缺的物資,若地方政府予以應急征用或征收會導致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方面受到即時的損害,且征用或征收所欲保護的利益并不特別明顯大于該損害時,政府不得征用或征收。
冀公網安備 13010402002406號